房价下行,之前在高房价时制定的高价物业费是不是应该相应下调?
物业费与房价关系不大,矛矛盾的焦点也非高与低,但其致命伤却在质价不符,当下笼统的计收费方式,在放纵物业**的同时,于业主而言*是一个坑,要知道,业主花钱买服务,*如同进商场买商品,有偿服务便是物业*提供给业主的商品,当它计费不按*明码标价,业主知情权被剥夺后,服务过程,服务效果业主均无法监督,质量便成浮云,而物业*仅以一纸不公平的单方面强加业主的物业合同*收费,(即便闹到法院,物业*也仅*一纸合同,而无须提供对业主服务清单),这样双标无底线的结果,物业费便成了赤**的软*性质的强迫*,对小区民生是莫大的伤害!
物业*不是*正规单位,小区应成立*代表**,区人治区,而不是物业*强加给老百姓的一个不合法*,电力,水,燃气由本*人员自行收取,卫生与治安*由小区**代表并成立*,自行请负责任的老百姓可以承担。总之物业*应在全区交房后随房产*自行解散,本着利国利民的基本法律行为才合法合理。业主有权享受国家的利民政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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ysladmi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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